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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9

新锦动力: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 :2023-076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7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公司于 2022年 9月 13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并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2〕463号)。

    4.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232号)。

    5. 2022 年 10 月 24 日、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及其修订稿。

    6.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7. 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020015号。公司于 2023年 2月 3日披露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

    8.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解决股权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尚需一定时间,
2023年 6月 30日,公司向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申请中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程序并于同日获的同意。

    9. 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向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提交了恢复对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审核的申请文件。同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同意恢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审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

    自公司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来,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安江波先生、史静敏女士、郭荣先生、陈江涛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
申请文件,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经公司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
决策。公司目前聚焦高端装备制造业务,并积极拓展国内外业务市场,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战略发展方向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 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
件,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经公司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经公司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战略发展方向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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