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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3-30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6‐023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冶化”或“承包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或“承包人”)分别与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沃能源”或“发包人”、“甲方”)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了《新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PC总承包合同》”或“合同一”)和《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总金额合计285,158.76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存在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3、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静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矿产品加工及销售;煤炭、石油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
    2、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1)神雾新疆与发包人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40万吨/年电石工程供货及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1900万元整(大写:伍亿壹仟玖佰万元整)。
    (2)2014年9月22日,神雾新疆与发包人签订了《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40万吨/年电石工程预热炉系统供货及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0800万元整(人民币贰亿零捌佰万元整)。
    除以上(1)、(2)项合同外,发包人与洪阳冶化及神雾新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其他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胜沃能源成立于2014年6月9日,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1亿元。根据胜沃能源的企业实力及与公司在执行合同的履行情况,胜沃能源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合同款项,未来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神雾新疆存在关联关系
    合同当事人与公司、洪阳冶化及神雾新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一
    发包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新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
    1.2工程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
    1.3工程承包范围:电石装置(电石炉系统采购除外)、水泥熟料装置、公用工程和部分公辅设施等采购及施工,以及上述装置的PC管理费。
     2、合同工期
    2.1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3月30日
    2.2 开工日期:双方协商确定
    2.3中交日期: 2017年12月 31日
    3、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3.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41,520万元(大写贰拾肆亿壹仟伍佰贰拾万元整),其中包含:
    (1)设备及材料采购费人民币:109,945万元(大写:壹拾亿零玖仟玖佰肆拾伍万元整)。
    (2)安装、建筑工程费人民币:125,920万元(大写:壹拾贰亿伍仟玖佰贰拾万元整)。
    (3)其他费用(管理费、培训费、预备费)人民币:5,655万元(大写:伍仟陆佰伍拾伍万元整)
    3.2付款货币:人民币
    3.3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4、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5、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5.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5.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5.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
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5.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提出赔偿;发包人的任何正常要求,不论承包人是否接受,均不免除承包人对质量、工期的责任;考核中的任何处罚不影响对质保的承诺;有权对不作为的承包人现场代表提出更换意见,承包人应在15天内作出回应;对安全、质量以及对将来运行可能造成影响等的合理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有权在任何阶段对施工、设备制造等全过程随时提出疑问并进行审查和监督;就设备、材料等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跟踪;委托监理对全过程进行监理,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有权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重大质量问题等提出赶工和改进的要求后仍不能进行有效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审查、监督均是直接和有效的。
    5.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
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延长。
    5.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6.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中间交
接日期,来完成采购、施工、单机试车、中间交接及交接后的服务是承包人的义务。
    6.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文件、设备、
材料、部件、施工、单机试车、中间交接、试运及开车存在的缺陷。
    6.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
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
中间交接日期延长。
    6.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中间交接日期。
    7、合同付款
    7.1预付款:合同签字盖章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7.2工程进度款
    7.2.1设备及材料采购部分
    此部分合同总额109,945万元(大写:壹拾亿零玖仟玖佰肆拾伍万元整),由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第一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5%(另附第一批主要设备清单);
    (2)第二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5%(另附第二批主要设备清单);
    (3)预热炉具备安装条件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0%;
    (4)第一批主要设备到货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0%(另附第一批主要设备清单);
    (5)第二批主要设备到货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0%(另附第二批主要设备清单);
    (6)预热炉系统安装完毕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0%;
    (7)项目性能考核完成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5%;
    (8)质量保修期,性能考核合格后12个月或项目中交后18个月后15天内(以先到为准)支付设备价款的5%。
    7.2.2安装、建筑工程费
    安装、建筑工程费:125,920万元(大写:壹拾贰亿伍仟玖佰贰拾万元整)由承包人开具建安发票;
    工程进度款:工程施工及其他费按审核金额支付进度款;其他管理费按工程施工费同等比例支付进度款;中间交接后10日内支付至该部分费用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有效期为性能考核合格后12个月或项目中间交接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金到期后1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质保金。
    7.3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管理费、培训费、预备费)人民币:5,655万元(大写:伍仟陆佰伍拾伍万元整),合同生效后10日内由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开具技术服务发票。
    7.4其他进度款
   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和(或)合同变更的,经双方确认后按照确定价款的95%支付,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10日内,支付到变更合同总额的100%。
    7.5 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每月25日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当月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25天内确认完毕后付款。
    8、变更
    8.1  变更范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因发包人提供的项目现场详勘资料和工作范围与合同签订期间给出的现场条件有差异;总图变化引起的造价变化等,而造成承包人工期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8.2  变更价款确定
      对每项变更涉及设计、采购及建安工程费用变化的,应分别按如下方法计算变更价款:
      8.2.1设计费按变更设计增加消耗的人工时、材料及其他费用包括利润、税金等。
      8.2.2增加的设备费按如下原则确定:本合同价对应的概算中包含有相同类型的设备价格则执行其价格,有相近类型的设备参考执行其价格,没有相同或相近的按设备采购及运输合同价,以上另外加15%的招投标代理及运杂费。
      8.2.3安装工程按照《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以及结算月当期中石化发布的最新调整文件中关于安装工程费率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价格计算,材料价格当期没有的执行采购合同价加15%的招投标代理费及运杂费。
      8.2.4建筑工程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消耗量定额》(最新修订版)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以及结算当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额站发布的最新调整文件中关于建筑工程费率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价格计算,材料价格按结算月当期当地造价信息中的价格执行,信息价没有的执行采购合同价加15%的招投标代理费及运杂费。
      9、争议和裁决
      9.1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解决争议的机构(名称)和地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合同二
      甲方(买方):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
                                                 数量       单价        总价
序号           名称              型号     (台/套)  (万元)     (万元)
 1           电石炉系统         48000KVA       8        4642.83      37142.64
 2       电石炉炉气净化装置                      8         812.02       6496.12
合计:43638.76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亿叁仟陆佰叁拾捌万柒仟陆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