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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4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3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以最后一方盖章日期为准) 。
2、 合同的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
3、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
行风险; 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
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包方”)及其全资子
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冶化”或“承包方”) 共同与
新疆能源集团托克逊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托克逊环保”或“发包
方”)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签订了《新疆能源集团托克逊洁净能源多联产一期工
程热解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 ,合同金额暂定为
28.62 亿元人民币。
该合同由托克逊环保作为发包方,公司及洪阳冶化作为承包方,采用公司独
有的预热炉热解技术,推进“新疆能源集团托克逊洁净能源多联产一期工程热解
项目”,以托克逊当地丰富的中低阶煤炭资源为原料,实现煤炭资源的分质分级
清洁利用。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能源集团托克逊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7HKX38Y
住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伊拉湖乡西约 10Km 处(S301 省道 67Km 处北
侧)
法定代表人:李鹏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洁净环保科技项目投资;煤化工项目投资建设;煤化工产品(危
化品除外)销售。 
成立日期:2017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2017 年 6 月 30 日至 2047 年 6 月 29 日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300万元  51%  货币
2  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000万元  30%  货币
3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700万元  19%  货币
合计  30000万元  100% 
注: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能源集团”)持有新疆润田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2、发包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

发包方与上市公司及洪阳冶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其他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托克逊环保系项目公司,负责推进建设年处理原煤 1000 万吨,首期 300 万
吨的集煤炭清洁高效转化、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为一体的“托克逊洁净能源
多联产项目”; 新疆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
股比例为 81%。
新疆能源集团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是
自治区一类企业。组建新疆能源集团是自治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实现跨越式
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新疆能源集团是自治区战略管理、资源控制、资本
运营的平台,主要从事资源储备(包括煤炭资源和其他资源),煤炭资源勘探、
开发、科研、煤炭运输、销售、物流,矿权招商、融资,铁路专用线建设与管理,
区域公路网、管网等建设,对外投资及项目合作等。
托克逊环保依托新疆能源集团的国企背景和雄厚实力,具有良好的融资和履
约能力,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合同款项,未来能够保证合同的正
常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及洪阳冶化存在关联关系
托克逊环保与公司及洪阳冶化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方:新疆能源集团托克逊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新疆能源集团托克逊洁净能源多联产一期工程热解项目
1.2 工程内容及规模:包括煤热解装置、热解气净化装置、净化装置、制氢
装置、脱酚脱氨装置、煤焦油加氢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项目总规
模 300 万吨/年煤热解、35 万吨/年煤焦油加氢。
1.3 工程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伊拉湖循环经济产业园。
2、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2 中交日期:2019 年 9 月 30 日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设计、采购及施工等
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规范。 
4、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4.1 本工程项目采用合同固定总价加经济支出(若有)/变更费用(若有)的
结算方式。
4.2 合同价格为暂定价 28.62 亿元(可研投资估算价),具体价格以审查后
的基础设计概算为准。 
4.3 付款货币:人民币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
5、付款条件及付款进度
5.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分别按设计、采购、施工三个部分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
请,发包方在每个部分开工报告审批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且承包方提相应预
付款保函后,向承包方分别支付设计、采购、施工三个部分相应的合同费用的
10%作为预付款。
5.2 进度款
5.2.1 可研进度款:可研通过评审后支付可研费用的 90%
5.2.2 设计进度款
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开具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付款至 80%时,承包方
开具工程设计费全额增值税发票。
1)提交合同装置基础设计文件时支付设计费的 20%
2)长周期设备请购文件提交后支付设计费的 10%;
3)提交基础图/地下管网图和地下管网材料表,提交双方签署确认单后支付
设计费的 10%;
4)60%模型审查和提交双方签署的确认单后支付设计费的 20%;
5)90%模型审查和提交双方签署的确认单后支付设计费的 10%;
6)各专业施工图纸提交到现场(设计变更除外)提交双方签署的确认后支
付设计费总额的 17%;
7)其余 3%在性能考核合格后 20 天内支付。
5.2.3 设备采购分五次支付
第一次为提交订货合同(不含价格)后,根据承包方已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总承包合同该部分设备费(见商务附件 1:合同分项价格表)
的 20%做为进度款;
第二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发货证明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设备费的 20%
的进度款;
第三次货物到达现场并得到发包方的认可以双方签署的验货单和增值税发
票凭证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 30%的进度款;
第四次中间交接后以中间交接报告为凭支付 10%;
第五次交工验收后以交工报告为凭支付 7%;
其余 3%作为质保金在性能考核合格后,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质保金保
函时,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质保金保函等额的质保金,质保金保函有效期限持续
有效至合同装置质保期满时结束。
5.2.4 材料采购
按月在工程费用中支付。
发包方根据对设备采购进度的跟踪情况,审核承包方提出的设备用款计划,
如承包方未按用款计划实施,承包方应说明理由,发包方在下期付款中予以调整。
5.2.5 施工费用支付
按月进度支付,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开具 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付款
至 80%时,承包方开具安装、建筑工程费全额增值税发票。
承包方应每月向发包方提交合格的请款文件,不得累月请款。
按月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 25 日之前,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当
月付款申请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请款文件后, 7 日内给予批准并在下月 15
日前给予承包方支付,付款审核金额 85%支付进度款,预付款将从发包方应付给
承包方的进度款中直接减扣,自第一次支付进度款开始,每次抵扣当月进度款
20%,直至抵扣完全部预付款。中间交接后 10 日内支付至该部分价款的 90%,交
工验收后支付该部分价款的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 质保期为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或项目中间交接后 18 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期届满后 10 日内,发包
方向承包方支付全部质保金。
5.3 民工工资保证金
每次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扣留结算款的 3%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期一(1)年内的工程项目待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方将民工工资支付情
况及民工工资已发放的详细清单进行公示,并公布发包方的投诉电话,公示期为
十五(15)天。公示期结束,发包方确认民工工资全部付清后退还民工工资保证
金。
工期一(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每年的春节前二十(20)天,承包方将上
年度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民工工资已发放的详细清单进行公示,并公布发包方的
投诉电话,公示期为十五(15)天,公示期结束,发包方确认民工工资全部付清
后退还上年度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程全部完工,承包方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及民工工资已发放的详细清单进行公示,并公布发包方的投诉电话,公示期十五
(15)天,公示结束后,发包方确认民工工资全部付清后退还剩余的民工工资保
证金。
5.4 管理费及技术服务费
管理费及技术服务费按以下规定支付,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开具 6%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发包方付款至 80%时,承包方全额增值税发票。
管理费月等额支付(月支付额=总包管理费÷计划工期总月数);
技术服务费按当月实际发生支付。
5.5 竣工结算款
承包方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文件并得到发包方认可后,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
告,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由发包方审计后,时间按合同约
定,办理结算手续,一次性支付工程的剩余工程价款。
5.6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向业主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履约
保函额度为合同总额的 10%,履约保函以人民币表示和计价,竣工验收后开据 3%
的质保金保函,同时释放履约保函。
5.7 质保金
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 3%,在结算时承包方提供等额质保函后(见索即付),
随结算款一并支付。
质保期满,释放质保金保函。
5.8 其他
所有付款的银行手续费将由办理方承担。
6、质量保证期
6.1 承包方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装置中间交接十八(18)个月,或合同装置
完成性能考核后十二(12)个月期满,以先发生的日期为准。
7、争议和仲裁
7.1 友好解决 
当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履行、不履行或终止等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
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7.2 仲裁
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或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那么任何一方均
可将此事提交吐鲁番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应被视为对双方的
最终裁决。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8、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及合同生效
8.1 本合同签订时间:2017 年 8 月 11 日
8.2 本合同签订地点:新疆乌鲁木齐
8.3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以最后一方盖章日期为准) 。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总价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91.58%,按照项目正
常进度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次合同的签订预计将对公司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托克逊环保形成依赖。
3、公司的技术、人才储备以及工程项目经验等能够保证本次重大合同的顺
利履行。
4、本次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