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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17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5‐110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或“乙方”)与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博力拓”或“甲方”)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了《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600t/d石灰窑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6,846.6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亿陆仟捌佰肆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存在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3、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甲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令枝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
    住    所: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
    经营范围:石灰、石灰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及神雾新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甲方发生其他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新疆博力拓是一家专业从事氧化钙生产和石灰石矿山开发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未来能够保证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新疆博力拓与公司、神雾新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1、总则
    1.1 工程名称: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600t/d石灰窑工程
    1.2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五台工业园区内
    1.3建设规模:建设一座年生产能力100万吨石灰(5×600TPD石灰窑)成套设施。
    1.4 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完成施工。
    2、总承包范围和总承包方式
    2.1 本工程由乙方总承包。
    2.2乙方负责其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包括地质勘测、设计、使用)。
    2.3总承包范围:采用国产技术,建设五台(套)600TPD石灰窑,包括成套设施的设计、施工、采购(含调试达产达标)。
    2.4 总承包方式
    2.4.1工艺、技术、质量、工期由乙方总负责,按本合同约定不作变动。
    2.4.2本工程费用采用相对应总承包范围的固定总价方式。
    3、合同价款及发票
    3.1 合同价款
         完成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各项目工    作内容,双方同意本工程的总承包价格为:46,846.65 万元 (人民币大写:肆亿陆仟捌佰肆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
    3.2发票
    发票开具总额为:46,846.65万元,其中:
   (1)建筑工程费和安装费用合计:19,112.98 万元(壹亿玖仟壹佰壹拾贰万
玖仟捌佰元整),此部分费用乙方为甲方开具建筑工程类发票;
   (2)工艺设备、配套电气仪表部分的购置费和材料费合计:22,095.15万元(贰亿贰仟零玖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此部分费用乙方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638.52 万元(伍仟陆佰叁拾捌万伍仟贰佰元整),此部分费用乙方为甲方开具技术咨询类发票;
    本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设计、采购(含运杂费用、保管费用等)、施工、调试等各种费用。
    4、付款方式
    4.1合同生效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合同总价的预付款额,计
14,053.99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零伍拾叁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付款金额的收据。
    4.2甲方在确认窑本体钢结构开始吊装10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 计9,369.332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叁佰陆拾玖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付款金额的收据。
    4.3甲方在确认窑本体结构封顶后10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 计9,369.332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叁佰陆拾玖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付款金额的收据。
    4.4甲方在确认石灰窑点火后10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进度款,计9,369.332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叁佰陆拾玖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付款金额的收据。
    4.5甲方在确认达标达产后7日内,由乙方向需方开具合同总价格15%金额的收据正本一份后,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5%的进度款, 计7,026.999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仟零贰拾陆万玖仟玖佰玖拾元整),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付款金额的100%发票。
    4.6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一年,从热负荷试车合格之日算起。或项目窑本体结构封顶后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
    4.7甲方付款以银行电汇。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应及时按合同附件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进行设计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并对这些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5.1.2甲方有权利自行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乙方应配合和服从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告和表格。
    5.1.3对本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在不影响总体设计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出合理的设计修改意见。
    5.1.4甲方派专人作为项目总代表对乙方总承包全过程实施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甲方、乙方联络工作。
    5.1.5办理当地政府所要求的需由以甲方名义办理的一切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5.1.6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负保密责任,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向任何同行及乙方的分包人透露本合同产品的任何细节,特别是涉及到乙方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商业机密。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对本工程承担全部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原因除外),包括对本工程建设的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人员理论培训等方面全面负责。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与供应、建安施工和调试,并对工程的先进性、成套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直至达产达标。
    5.2.2乙方负责本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及供货。并负责设备的监制和出厂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等质保资料和说明书。
    5.2.3乙方负责本工程在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下,满足本工程的各项参数及国家规定的环保、安全、工业卫生要求,并能达到国家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保证指标。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免费整改。
    5.2.4未经甲方审查确认的设计文件,不得在本工程中实施。乙方负责将所有设计文件分阶段提交甲方进行审查,审查期为甲方收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
甲方的设计审查并不免除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设计审查后发现仍有设计错误,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2.5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等负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5.6.6乙方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工程项目有关各项管理制度(甲方已向乙方告知),若违反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6.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工程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开工
    6.1 开工前应办理的许可证
    开工前甲方和乙方应分别办理本合同工程正常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和有关手续。
    6.2工期:2016年12月31日前点火。
    6.3达产达标时间:点火之日起30日内达产达标。
    6.4施工进度计划
    乙方提交详细进度计划时间:初步设计审查后10天内。
    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该施工详细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
    乙方应按照上述的详细进度计划进行本合同工程各系统的施工。
    7、考核验收
    本工程考核验收在达产达标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考核验收应在连续批量生产的情况下进行,考核期定为1个月。
    8、对缺陷的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未约定的按1年计算(易损易耗件除外)。按本合同提供的工程设备中,若一台或数台可能必须搬离现场的设备价值之和高出合同总价中甲方尚未支付的剩余金额时,则乙方在搬离该工程设备时应就恢复该设备的时限作出合理的承诺,并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满足甲方的要求,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9、违约责任
    9.1 2016年12月31日前点火,每推迟1天罚款5000元。点火之日起30
日内达产达标,每逾期1天罚款2000元,非乙方原因除外(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可相应顺延,甲方应适当补偿乙方相应的损失费用,但甲方不得提出除成本、管理费用摊销等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索赔:1、一个月内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三天,甲方可以书面申请工期顺延1天。2、不可抗力因素),乙方累计违约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5%。
    9.2 因乙方提供的技术、设备、材料和施工安装等问题造成工程返工或造成
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或项目建成后不能达产达标,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双方协商。
    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继续履行。
    9.4如甲方未按期付款给乙方,则每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逾期超过60天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10、争议的解决: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的合同总价为46,846.65万元,约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5.42%。该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全资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新疆博力拓形成依赖。
    3、公司的技术、人才储备以及工程项目经验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4、本次重大合同,系公司本年度首单石灰窑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对于提升公司业绩、巩固公司在工业炉窑节能减排领域的竞争优势具有积极意义。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合同签订出具了《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新疆博力拓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新疆博力拓矿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