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5‐047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立环保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新疆”或 “承包人”)与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襄矿”或“发包人”)于2015年4月24日签订了《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40万吨/年电石项目PC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为:大写:壹拾亿零叁仟柒佰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03718万元整。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存在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3、合同项目执行期间资金量需求量较大,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大,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4、本项目施工周期较长,受极端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可能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如中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元整
注 所: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
成立日期:2010年08月16日
营业期限:2010年08年1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能源投资与资产管理、矿业管理。
2、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天立新疆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天立新疆与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山西襄矿是由山西省襄垣县地方国营襄垣煤矿改制组建的新型能源集团,系由襄垣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授权襄垣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地方国有控股的新型煤电化、煤焦化企业集团。集团下辖15个职能管理部门,20多家子公司(其中:煤炭企业7家),职工达到1.5万人,主要有煤炭、精煤、发电、电石、聚氯乙烯、焦化等产业。
2003年以来,按照“立足煤、延伸煤、超越煤”的发展思路,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做大煤炭企业,兼并整合了7座煤矿,年生产能力达到765万吨。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先后投资26亿元新上17个工业延伸项目,初步形成五级循环利用体系:第一级煤炭—洗选,第二级精煤—焦炭,第三级矸石—发电,第四级电力—电石,第五级电石—聚氯乙烯,构建起“煤—电—化”循环经济模式。循环产业链条,原料互为市场,上游企业产品成为下游企业的生产原料。“废物”多次利用,废灰生产蒸压砖。废气集中供热,废水净化回用,基本实现“吃干榨尽,零基排放”。循环经济使企业实现了第一次跨越发展,走出一条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资源充分利用的循环经济之路,成为全县乃至全市的骨干企业。先后被评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重点单位,山西省功勋企业,山西省工业转型发展百强潜力企业。
“十二五”期间,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以煤为基、以煤兴产、以煤兴业、多元发展”的发展思路,确立了“大循环、大转型、大跨越”三大发展战略,就是立足循环经济现有优势,引进和新上高新科技术项目和产品,进一步提升循环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二次循环”大发展。投资200多亿元,建设60万吨聚氯乙烯二期、100亿安时电力储能电池、50万吨合成气制乙二醇、200万吨矿渣水泥等工业转型项目,力争十二五末跻身全市、全省大型企业行列,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率先实现跨越发展。
山西襄矿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合同款项,未来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天立新疆存在关联关系
合同当事人与公司、天立新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人: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
PC 承包人:天立环保工程新疆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40万吨/年电石项目
1.2工程地点: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王桥工业园区
2、主要日期
2.1开工日期:双方商定,以开工通知书为准
2.2合同工期:20 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至中间交接之日止)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人民币103718万元,(大写)壹拾亿零叁仟柒佰壹拾捌万元整。
付款货币:人民币。
5、 合同总价和付款
5.1 合同总价:人民币103718万元,(大写)壹拾亿零叁仟柒佰壹拾捌万
元整
5.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5.3预付款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发包人按下述办法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金额: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5.4 工程进度款
5.4.1设备款的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5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设备款。
设备款总额为人民币81416万元(大写)捌亿壹仟肆佰壹拾陆万元整。
(1)第一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5%;(2)第二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5%;(3)电石炉、预热炉具备安装条件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0%;(4)第一批主要设备到货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0%;
(5)第二批主要设备到货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0%;
(6)电石炉系统、预热炉系统安装完毕1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0%;
(7)项目性能考核完成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15%.
(8)质量保修期,性能考核合格后12个月或项目中交后18个月后15天内(以先到为准)支付设备价款的5%。
5.4.2 安装及土建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
款申请报告,发包人25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款。
安装及土建工程款总额22302万元整,(大写贰亿贰仟叁佰零贰万元整)。
工程进度款:按审核金额支付进度款;中间交接后10日内支付至该部分费用的85%;性能考核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该部分费用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性能考核合格后12个月或项目中交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支付。
5.4.3其他进度款
其他进度款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和(或)合同变更的,经双方确认后按照确定价款的90%支付,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28天内,支付到变更合同总额的95%,剩余5%待性能考核合格后12个月或项目中交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支付。
6、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5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1%。
7、未能通过考核
7.1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累计不超过单项合同价格3%,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性能考核。
7.2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性能考核各项赔偿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如承包人不接受赔偿条款,并且三次未通过性能考核,从第三次考核结束之日起,每延期一天,按5000元/日罚款,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后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还需协助发包人完成整改工作。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价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44.11%,按照项目正常进度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合同的签订预计将对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山西襄矿形成依赖。
3、公司的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4、本次《PC合同》及其后述附属合同的签订,系公司本年度在电石工程总包领域的市场开拓方面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电石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将为公司在电石行业新订单的取得带来积极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
1、为保证实施《PC合同》,公司及天立新疆与山西襄矿分别签订本项目的两个附属合同,即:
(1)公司与山西襄矿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公司以普通方式许可山西襄矿实施电石炉、预热炉相关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其中预热炉系统相关专利为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拥有),实施期限为五年。
(2)天立新疆与山西襄矿签订《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40万吨/年电石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417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柒万元整),山西襄矿委托天立新疆就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40万吨/年电石的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包括设备供货(含安装)、现场管理、现场临时设施、现场服务培训、保险、试车、HSE,参与性能考核工作。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此合同签订出具了《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襄矿集团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襄矿集团40万吨/年电石项目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公司及其子公司新疆天立与襄矿集团签署的《襄矿集团40万吨/年电石项目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40万吨/年电石项目PC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