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4‐102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内蒙古港原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原化工”或“甲方”)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了
《密闭电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本项目”)。本项目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模式,由公司独立投入技
改资金人民币16,044万元,对甲方正在运行的电石炉生产系统进行以节能降耗
为目的技术改造。该项目技改期为六个月,改造后的节能效益分享期限为八年,
每年产生的节能效益总金额预计可达7,576万元人民币。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存在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3、合同项目执行期间资金量需求量较大,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大,将影响公
司的现金流状况。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甲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春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贲红镇208国道东
经营范围:电石、石灰石、石灰粉、白灰、聚氯乙烯、粉状乙炔炭黑、聚脂
下游产品、加工销售;水泥销售。
2、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于2011年6月7日与甲方签订了《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33MVA电
石项目成套设备总承包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315,000,000元。根据该项目工程
进度,截至目前该项目已确认收入257,902,039.2元。
除以上交易外,公司与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其他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本项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由公司承担本次技改范围内的全部
投资,通过全面引入公司自主创新的电石生产新工艺和技术,为甲方积极创造出
较好的节能减排综合效益。因此不但甲方对于本次技改的资金需求量较小,且所
创造的节能减排综合效益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甲方盈利能力和履约能力,甲方有
较强意愿推动项目进程并确保合同依约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甲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密闭电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2项目地点:内蒙古察右后旗杭宁达莱工业园区甲方厂区所在地
1.3本次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的范围:乙方已经投入生产运行的电石炉生
产系统。
1.4 项目改造内容:
原电石生产线的原料系统中的石灰石的煅烧系统保留,兰炭储存、烘干、筛
分、输送系统以及生石灰上料系统改造为长焰煤储存系统;长焰煤、普通生石灰
输送筛分系统;长焰煤和生石灰超细粉碎混合压制成型系统;成型物干馏热解系
统;荒煤气分离产品等及其储藏、外运系统。
将原密闭电炉的普通上料系统改造为活性球团热送上料系统。
对原密闭电炉进行改造以适应密闭电炉原料热装的需要。
1.5 预期节能效果
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以后,年节能量折合标煤1.514万吨。
2、项目投资及工期
本项目由乙方以自有资金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期为本合同生效后六
个月内。
3、设备采购
3.1本项目的设备采购由乙方负责。
3.2本项目中所采购的工程材料,必须附带产品合格证并满足设计要求,对
检验或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4、项目施工
4.1本项目的工程施工由乙方委托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施
工建设。施工合同由乙方和施工单位签订,甲方应当给予确认。
4.2项目施工期限为六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开工后如遇极端恶
劣天气等足以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状况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可相应顺延竣工
时间。
5、项目验收
5.1设备安装完成后7天内,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设备验收。甲方应指派
相关人员,依据设备清单、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标准及规范等,检查设备安装、
设施建设和投运条件等情况,检查后如无异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试运行。
5.2设备系统试运行正常并连续15天出合格产品,且达到设计产量,视为
验收合格。自甲方正式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书的次日,甲、乙双方正式进入效
益分享期。试运行结束后30天内,如果甲方未签署验收报告且未提出书面异议,
视为其默认工程合格,甲、乙双方正式进入效益分享期。
6、项目的运行管理
6.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项目的运行管理。由于甲方操作不当
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
6.2项目的运行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7、项目所有权
7.1在甲方依约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由乙方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所有权
属于乙方。
7.2效益分享期限届满后30天内,乙方应将项目的全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建筑物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
如果效益分享期限届满甲方未能付清应付款项,项目财产所有权移交的时间
相应顺延至甲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之后的30天内。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采取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