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公告编号:2014‐092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立环保工程
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立”或 “承包人”)与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胜沃能源”或“发包人”)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长焰
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40万吨/年电石工程供货及施工合同》(以下简
称“合同”或“《供货及施工合同》”),暂定合同总金额为:大写:伍亿壹仟玖佰
万元整,小写:51,900万元整。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存在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3、合同项目执行期间资金量需求量较大,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大,将影响公
司的现金流状况。
4、本项目施工周期较长,受极端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可能造成完成
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静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矿产品加工及销售;煤炭、石油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
2、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新疆天立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新疆天立与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胜沃能源成立于2014年6月9日,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1亿元。本
次胜沃能源“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整体投资额约85亿元,已
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备案证号:第七师(原料)
备[2014]0050号】,包括本合同项下电石、烧碱、乙炔、氯乙烯、聚氯乙烯、
制氢、甲醇、甲醛、1,4-丁二醇等装置及辅助装置,系具有完整产业链的大型煤
化工投资项目,主要产品为:年产PVC41.3万吨、烧碱29万吨、1,4-丁二醇
20万吨。
胜沃能源注册资本1亿元已全额缴足。胜沃能源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有能
力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合同款项,未来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新疆天立存在关联关系
合同当事人与公司、新疆天立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人”)
PC承包人:天立环保工程新疆有限公司(“承包人”)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40万吨/年电石工程
1.2工程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
1.3工程内容:40万吨/年电石工程
2、承包方式与范围
2.1承包方式:工程PC总承包方式。
2.2承包范围: 40万吨/年电石工程的采购、施工、试生产指导、质量保修
及达产达标全过程。主要包括项目施工、原料准备、公辅设施及材料、电石炉(含
热送)、油气分离系统。
3、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5日内
3.2竣工日期: 2015年9月 30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以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
规定的验收标准为准)。
5、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总价人民币 51,900万元整(大写: 伍亿壹仟玖佰万元
整)。
6、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7、合同付款
7.1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金额 5190
万元整(大写:伍仟壹佰玖拾万元整)。预付款不扣回。
7.2电石炉主厂房完工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
人民币金额5190 万元整(大写:伍仟壹佰玖拾万元整)。
7.3设备单机试车完成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
人民币金额 10380 万元整(大写:壹亿零叁佰捌拾万元整)。
7.4联合试运转工作完成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
即人民币金额 20760 万元整(大写:贰亿零柒佰陆拾万元整)。
7.5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金
额5190 万元整(大写:伍仟壹佰玖拾万元整)。
7.6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完成后30日内,发包人预留工程总价10%作为质量保
证金,其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函,质量保函的金额应当等同于工程总价的10%。
质量保证期间为工程接收起18个月或竣工验收后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质保
期满无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性支付,有质量问题,只扣压相应部分的质保金,
待质量问题处理完成后,再支付剩余部分。
7.7其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和(或)合同变更
的,经双方确认后按照确定价款的90%支付,剩余部分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
付。
7.8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