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瑞凌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借助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和优势,投资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瑞凌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