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给予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投项目实施分期和调整投资规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将“高端医疗器械及耗材生产线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分期和调整投资规模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募投项目实施分期和调整投资规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将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出资或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焕昌先生对绍兴市上虞昌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虞昌红”)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体现了李焕昌先生对子公司发展的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锦慧、何谦、仲维宇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