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革办公室京政体改股函【2001】24 号《关 “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同意北京世纪瑞尔技术有限公司变更 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通 码:91110000700308807J。
知》批准,于 2001 年 2 月 12 日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103335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其中公司因本条第(一)项收购本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的股份,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则》第十一章第六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益所必需。
因本条第(三)项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 司股份的活动。
第九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公
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司股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时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保;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人(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一)、(二)、(三)、(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