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本章程。 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情形的除外。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证券。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过半数同意通过。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见。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见。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说明理由并公告。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意。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意。 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
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
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
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