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117 人调整为 116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2,576 万股调整为 2,571 万股。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9 月
2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以人民币 7.16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7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姓名 签名
郭志成
张继国
汪献忠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