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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14

中金环境: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99号国金中心30层 邮编214000

    30F/IFS, 99#ZhongshuRoad, Liangxi, Wuxi, China

    电话/Tel:(0510)81833266 传真/Fax:(0510)81833287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盈无锡非诉字第 WX2420 号
致: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
了《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13 时 3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经
开区金融八街无锡商会大厦 15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杭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12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8,784,51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71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均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65,168,2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8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16,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8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76,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 1.00《关于子公司南方泵业(湖州)有限公司开展泵产品智能制造产业
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648,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3%;反对 1,135,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5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252%;反对 1,135,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2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2.审议 2.00《关于公司投资年产 20 万套高效节能泵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648,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3%;反对 1,135,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278%;反对 1,135,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栾昕达                                      张慧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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