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辞职暨补选董事、聘任高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高管辞职的情况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收到王正育先
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正育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裁及其担任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王正育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王正育先生辞去董事长、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此王正育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正育先生担任的董事长及
董事职务原定任期至 2023 年 8 月 12 日届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正育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58,453,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2%,离任后,王正育先生将继续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上市公司离任人员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另外,王正育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15,100 股,该部分股份将按照《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及董事会对王正育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推举代行董事长、补选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转及决策合法有效,同时完善公司董事会治理,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经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由
董事王妙琪女士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直至公司新任董事长选举产生为止。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
更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及董事会严格资格审查,同意提名陈小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陈小禹先生正式任职公司董事后担任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陈小禹先生上述任职期限均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信息附后)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公司总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董事韩家厚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公司副总裁的议案》,为加强公司核心能力建设,结合公司治理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吴中瀚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信息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信息
1、陈小禹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 1960 年 2 月,毕业于集美财经学院(现并入
集美大学),大专学历。1982 年 8 月至 1997 年 12 月任福建三明钢铁厂主办会计、会
计师;1998 年 1 月至今历任厦门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福州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总经理、厦门牡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陈小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陈小禹先生任职于实际控制人控股的企业,除此外,陈小禹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吴中瀚先生,中国台湾,出生于 1977 年 2 月,毕业于康奈尔大学材料科学与
工程(光电器件、光伏电池研究)专业,博士学位,台湾精英计划能源科技领域首位获奖人。2001 年进入光伏行业,拥有 20 年海内外的光伏行业经验,曾担任茂迪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主任工程师、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深经理,兼任逢甲大学光电学系教授,兼任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研究员,博威尔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技术中心(合并制程工艺部)首席技术官,曾负责主持多项专案研究计划,成果丰硕,发表多份论文著作与专利,具有丰富的光伏行业技术开发与管理经验。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技术官。
吴中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