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公告编号:2023-057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1 号)同意,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6,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847,650.42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4,152,349.58 元。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已支付的保荐费及承销费(不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645,754,716.98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JNAA3B0500)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定,
经 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聊城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余额(元)
山东阳谷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 年产 65,000 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
1 泰化工股份 份有限公司阳谷 1611002829200373676 200,000,000.00 副产资源化项目
有限公司 支行
山东阳谷华 兴业银行股份有 年产 65,000 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
2 泰化工股份 限公司聊城分行 377610100100391163 130,000,000.00 副产资源化项目
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华 中国邮政储蓄银 年产 65,000 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
3 泰化工股份 行股份有限公司 937006010153349999 130,000,000.00 副产资源化项目
有限公司 阳谷县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其中 1,602,367.40
山东阳谷华 招商银行股份有 元用于支付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
4 泰化工股份 限公司聊城分行 531903391910999 185,754,716.98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仍未
有限公司 支付的发行费用及置换募集资金
到账前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合计 645,754,716.98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4,152,349.58 元,与上表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
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4 家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以下合称“乙
方”)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
甲方: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
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5,000 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凤华、李志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