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1-83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讼代理人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津 02 民初 414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
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津 02 民初 414
号,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15)。
二、诉讼的最新进展
公司诉讼代理人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款 47,000,000 元及利息 608,834.72
元,并以 47,000,000 元为基数,给付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被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9,84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84,844 元,由被告天津经
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用 339,400 元,由被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将会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公司对本次投资事项已于 2020 年度进行了确认,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 002 民初 414 号)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