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授权,上述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授权,上述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授权,上述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高保清女士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签署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保清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授权,上述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田进 金宝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