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各专项审计过程中, 坚持审计准则,能够胜任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工作要求。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金宝长 田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