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很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并且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金宝长 田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