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区 3 区 3 号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 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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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拟发行股数: 2,15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8,6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通限制、
自 愿 锁 定
及 转 持 的
承诺
1、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控股股东长盈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法人股东国信弘盛承诺:自对长盈精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此外,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境
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规
定和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批复,将 139.965 万股股份在公司发行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
险基金理事会持有。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的股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将承继国信弘盛的禁售期义务。
5、公司其他股东杨振宇、长园盈佳、胡胜芳、任项生、孙业民、
张炜、丁加斌、刘明生、丁俊才、李春、叶和兵、高国亮、苏强、
胡琦、邱宇晖、陈杭、余鹏、周国义、吕汉林、赵生武、周泉、武
小有、钟发志、朱守力、周俊、朱清兵、陈明志、王青、叶孟春、
陈振彪、吴忠、洪大虎、汪世臣、陈勇军、李成立、李克志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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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宇、任项生、孙业民、张炜、丁加斌、刘明生、丁俊才、陈杭承
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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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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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转持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控股股东长盈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法人股东国信弘盛承诺:自对长盈精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此外,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
险基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将 139.965 万股股份在公司发行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险基
金理事会持有。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会理事会将承继国信弘盛的禁售期义务。
5、公司其他股东杨振宇、长园盈佳、胡胜芳、任项生、孙业民、张炜、丁加
斌、刘明生、丁俊才、李春、叶和兵、高国亮、苏强、胡琦、邱宇晖、陈杭、余
鹏、周国义、吕汉林、赵生武、周泉、武小有、钟发志、朱守力、周俊、朱清兵、
陈明志、王青、叶孟春、陈振彪、吴忠、洪大虎、汪世臣、陈勇军、李成立、李
克志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振宇、任项生、孙业民、
张炜、丁加斌、刘明生、丁俊才、陈杭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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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7,888.72 万元,经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如果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则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如
果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后完成,则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由公司股
东大会另行决议。
三、长盈投资与长园盈佳共同投资关系
长盈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占本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比例为 68.82%,长
园盈佳为本公司参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比例为 4.65%。长盈投资
与长园盈佳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持有本公司股权外,长盈投资与长园盈佳还分别
持有海鹏信 63.14%、 5%的股权,珠海奈电 3%、 5%的股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长盈投资与长园盈佳及其控股股东长园集团所投资的企业无竞争关系, 也不存
在关联交易。上述股权投资决策由各投资方独立作出,长园盈佳与长盈投资之间
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情形,长园盈佳、长盈投资与其他第
三方之间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及其他类似安排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围绕大客户开发的市场战略,积极开拓和经营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积
累了一大批包括三星、华为、中兴、宇龙酷派、联想、海尔、比亚迪电子等核心
优质客户,并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客户群。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总额分别为 13,089.02 万元、 16,924.78
万元、 15,803.58 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 72.11%、 69.47%、 57.25%。随着
公司客户群体的逐渐扩大,产品应用领域扩展,公司客户集中度呈下降趋势。但
如果主要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 将会引起公司当期收入和利润的波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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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华为、中兴两名客户销售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高, 2007~2009
年,公司对华为的销售额为 5,858.45 万元、 7,965.21 万元、 7,298.77 万元,占同
期营业收入的 32.28%、 32.70%和 26.44%; 公司对中兴的销售额为 4,385.65 万元、
5,311.66 万元、 5,395.98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24.16%、 21.80%和 19.55%。
公司与上述两名客户合作均达到五年以上,供应的产品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加。公
司依靠竞争优势已成为华为、中兴两家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的产品开发能
力、产品制造能力、公司的服务能力和公司规模,已得到上述两家公司的高度认
可,未来华为、中兴仍将是公司的重要客户。如果华为、中兴生产经营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将影响到本公司生产经营,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生产厂房租赁风险
目前,本公司生产厂房中有四处厂房以租赁方式取得,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
永街道桥头富桥工业 3 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租赁场所面积为
22,892 平方米,占公司整体经营面积的 62.17%。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别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2 年 10 月 30 日,到期后公司有优先续租权。上述厂房
租赁合同已经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 合同备案号分别为宝
CA031015(备)号、宝 CA031016(备)号、宝 CA031493(备)号、宝 CA031497
(备)号。由于出租方深圳市桥头股份合作公司系村办实体,因历史原因未取得
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 若租赁的厂房在租赁的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因其他原因
无法继续出租,存在部分经营场所搬迁的风险。本公司是制造服务型企业,产品
生产主要依靠产品设计和小型精密加工设备,生产线的安装程序较为简单,易于
搬迁。深圳市房产租赁市场交易活跃,公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条件的替
代厂房,租赁厂房的被迫搬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已出具证明, 本公司租赁的厂
房所涉土地为深圳市桥头股份合作公司建设用地, 上述厂房目前未纳入城市更新
改造拆迁范围,也未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出租方深圳市桥头股份合作公司承诺,
至 2012 年 1 月末前,没有改变其用途或者拆除计划,如因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
原因致使出租方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将提前通知本公司,并给予合理搬迁时间。
公司控股股东长盈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先生出具承诺:如果发行人因租赁房
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 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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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
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
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陈奇星将与长盈投资就发行人实
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经济损
失。
报告期内,公司的租赁费用支出分别为 103.80 万元、 175.50 万元、 223.70
万元,占公司营业费用(营业成本及三项费用之和)的 0.75% 0.92% 1.05%,
租赁支出占公司营业费用的比例较低,对公司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为确保
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业务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