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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11-16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以2015年11月13日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360名激励对象授予1856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宁                      曹彬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