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8-085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关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18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乐视网 2017 年度财务
报告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即行终止。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视网”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9月23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9月2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出具了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5年10月14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4、2015年1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60名激励对象授予1,856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3日。
5、2016年11月2日,公司完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1,856
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并发布《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37)。
二、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注销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对乐视网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即行终止。
因此,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18,560,000股。
三、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关权益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职。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收到会计师出具的就2017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核实上述情况属实,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条件。
本次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公司注销的相关安排。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本次终止及注销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七、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终止事项履行了所需的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尚需就本次终止事项履行股票期权注销等相关程序,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终止事项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公司第二期、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