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5-114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1年3月17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1年9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年9月14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1年9月30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6、2011年10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1年10月14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8、2013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9、2013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调整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以2013年8月21日为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日,对191名激励对象的426.6298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
10、2014年5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傅蔷、玉捷、张敏、王莉、冯伟、李园、杨卫星、杨欧、刘飞、刘志刚、胡畏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11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11人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92.4160万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180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403.5258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4年6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王磊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人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332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
201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经过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如下:
1、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的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由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张坤、赵跃、时佳静、脱尚彬、李强、朱先庆、李楠、刘伟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8人股票期权共计23.826万份。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为171人。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该23.82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期权的数量调整为1988.388万份。
2、调整事由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41,190,0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46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2股。并于2015年5月13日完成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数量进行调整。
3、调整方法
(1)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615元。
计算过程为:
P=(P0-V)/(1+n)=(7.999-0.046)/(1+1.2)=3.615元。
其中:P为经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2)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数量为4374.4536万份。
计算过程为:
Q=Q0×(1+n)=1988.388(1+1.2)=4374.4536万份
其中:Q为经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615元,经调整后的期权的数量为4374.4536万份。
调整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见下表:
获授股票期权 本次行权数量 占本次授予期权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万份) 数的比例(%)
1 高飞 副总经理 349.45 104.84 7.99%
2 金杰 副总经理 277.97 83.39 6.35%
3 吴亚洲 副总经理 238.26 71.48 5.45%
4 杨丽杰 财务总监 349.45 104.84 7.99%
5 赵凯 董事会秘书 39.71 11.91 0.91%
其他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
6 3119.61 935.88 71.31%
166人
合计 171人 4374.45 1312.34 100.00%
三、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调整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所发表的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内容。
七、律师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的内容及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