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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4

高新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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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登记方法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关于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2021年11月2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直接持有公司18.26%股份的股东、董事长刘双广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新增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书面提请将新增提案《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案)>的议案》递交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案)>的议案》《关于取消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同意取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增加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案)>的议案》。

  除上述取消提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内容外,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等相关事项不变。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公司一楼党建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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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393,236,0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286%。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29,876,808股的22.73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6,266,8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2276%。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29,876,808股的22.3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6,969,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10%。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29,876,808股的0.40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6,969,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10%,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29,876,808股的10.402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6,969,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10%,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29,876,808股的10.4029%。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广信君达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关于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5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789,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41%;反对 3,41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3%;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公司股东、监事会主席黄海涛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4,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758%;
反对 3,410,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78%;弃权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789,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41%;反对 3,41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3%;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公司股东、监事会主席黄海涛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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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524,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758%;
反对 3,410,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78%;弃权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789,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41%;反对 3,41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3%;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公司股东、监事会主席黄海涛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4,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758%;
反对 3,410,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78%;弃权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0,764,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15%;反对 2,289,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22%;弃权 1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7,6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357%;
反对 2,28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51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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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0,74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75%;反对 2,305,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62%;弃权 1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82,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119%;
反对 2,30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752%;弃权1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广信君达律师查阅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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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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