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易联众保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共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 5,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
林治洪
郭小东
王 斌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