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能够独立完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本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
林治洪
郭小东
王 斌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