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先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保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睿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睿通其他股东郭骁昌先生、陈江生先生、庄毅先生、厦门易之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按出资比例共同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同等比例的反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保睿通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前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
蒋志翔
林治洪
郭小东
王斌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