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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恒信东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0-106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发起人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发起人孟宪孟宪民、赵国水、裴军、孙健、郜银书投资  民、赵国水、裴军、孙健、郜银书投资发起设
发起设立。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 3 日在河北  立;在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130000000003906。  91130100732910720N。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
同 2 号,邮编:100007。                2 号,邮政编码:100007。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是指运营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利国、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利国、利
利民、立自身”,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民、立自身”,认真执行《公司法》及国家有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股  关政策、法规,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发展,不断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稳步  活力,使企业稳步而迅速地发展,保证国家、而迅速地发展,保证国家、企业、个人均获  企业、个人均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确保股东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辞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到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
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
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
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
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
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
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
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三)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
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如发生
公司大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
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
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所侵
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凡大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大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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