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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8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4-08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信东方”)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
次会议已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与会的
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召集人已在会议上作出相关说明。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实际出席董事 5 名,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书面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关联方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4,000万元对北京未来算力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算力云”)增资,其中 2,423.0769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576.923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未来算力云 35%股权,有权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未来算力云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关联董事李凯先生已回避表决。本关联事项经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宋锦忠先生为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赛达”)拟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500 万元由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恒信东方为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安徽赛达提供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反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反担保期限叁年;(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际放款金额的 80%由合肥市兴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恒信东方为兴泰科技担保公司向安徽赛达提供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反担保期限叁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宋锦忠,男,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重庆邮电
大学。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8 月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区域副总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在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任区域行业总监;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5 月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任区域行业总监;现任四川
恒信东方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日,宋锦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宋锦忠先生最近 3 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