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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09-12-21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HubeiDinglongChemicalCo.,Ltd.
(武汉市沌口街四五路 2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
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
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风险提示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1,5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朱双全、朱顺全及其他股东王斌、黄金辉、
兰泽冠、杨波、曾爱莲、左新举、鲁丽平、李冬生、陈曦、梁
珏、刘胜荣、戴远征、饶峰、朱献民、王玉宾、宋军、田梅、
田凯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宝安集团、深圳创新投、湖北高新投、武汉科创投、
中国风投、李林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制股份流通的规定,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同时承诺:将遵守和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制股份流通的规
定,保证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湖北鼎龙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方案的批复》(鄂财行资复字[2009]781 号),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湖北省高投、武汉科创投将所
持国有股权按实际发行数量的 10%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09 年 12 月 17 日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500万股,本次发行1,500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
本为6,000万股。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朱双全、朱顺全及其他股东王斌、黄金辉、
兰泽冠、杨波、曾爱莲、左新举、鲁丽平、李冬生、陈曦、梁珏、刘胜荣、戴远
征、饶峰、朱献民、王玉宾、宋军、田梅、田凯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宝安集团、深圳创新投、湖北高新投、武汉科创投、中国风投、李
林承诺: 将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制股
份流通的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同时承诺:将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制股份流通的规定, 保证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成功, 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依
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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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主要风险因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业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彩色聚合碳粉产业化项目尚未进行产业化生产。
虽然公司拥有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电荷调节剂产品产业化的经验, 已为此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储备了较为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并对项目选址、工艺技术方案、设备
选型、原材料供应和外部配套、工程实施等进行过缜密分析和可行性研究,但彩
色聚合碳粉产业化项目涉及精细化工、纳米技术等多个学科,从中试到规模化生
产并实现产业化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间由于规模的差异,一些在中试阶段得
到认识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产业化阶段仍有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存在能否在预计时间内实现规模化生产的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所投电荷调节剂技术改造项目达产后, 公司电荷调节剂的产能
将从现在的 250 吨增至 1,500 吨,增幅达 500%。虽然未来全球电荷调节剂市场
需求稳步增长, 公司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已达到或者超过国际竞争对手同类产品水
平,国际市场地位及市场占有率日益提升,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已获得了
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下达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计划、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项目等多项国家产业政策及项目的支持, 但由于项目达产后电荷调节剂
产能扩张十分明显,产品的市场需求、生产成本、销售价格以及竞争对手策略等
都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期产生差异。如市场环境突变或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都将
会给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不确定性,因而存在市场开拓的风险。
彩色聚合碳粉产业化项目达产后, 公司将形成年产 1,500 吨彩色聚合碳粉的
产能。目前,公司彩色聚合碳粉中试产品已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成
本和预期市场售价均有明显优势。同时,公司已在电子成像显像专用信息化学品
领域形成了稳定的的客户群体, 并已开始以三宝新材为销售平台逐步打造彩色聚
合碳粉的销售网络。虽然彩色碳粉项目已于 2009 年 9 月被科技部列入国家高技
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 计划)新材料技术领域重点项目指南,但由于彩色聚合碳
粉一直为日本、欧美等彩色碳粉厂商垄断,销售模式较为成熟,公司作为首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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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该细分市场的生产商仍然存在较大的市场开拓风险。
(三)规模快速扩张引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已建立了较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但随着公司股
票的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机构
和人员都将迅速扩大,与此相对应的管理体系将趋于复杂,给公司带来管理方面
的压力。公司能否顺应上市后的发展,及时调整、完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以适
应公司的快速扩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 2006 年度、 2007 年度、 2008 年度和 2009 年 1-6
月,公司根据出口销售收入及退税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理论值分别为 1,399.81
万元、 1,666.58 万元、 1,053.09 万元和 501.20 万元,其中电荷调节剂和显色剂
免抵退税额理论值分别为 1,068.92 万元、 1,000.24 万元、 1,053.09 万元、 343.59
万元。 2006 年度、 2007 年度、 2008 年度和 2009 年 1-6 月,经退税机关审批的
当期应退税额分别为 683.99 万元、 1,590.65 万元、 500.54 万元和 39.03 万元,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11.47%、 56.12%、 14.58%和 1.96%,占扣除投资收
益后的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31.23%、 98.25%、 21.57%、 2.67%。随着公司
盈利能力的提升,毛利率上升,利润明显增长,公司当期应退税额占利润的比例
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出口退税政策对经营业绩的影响逐年减弱。
公司出口产品中, 次氯酸钙贸易业务遇出口退税率或产品出口价格发生重大
变化时,可相应调整采购价格,以确保出口退税政策和价格的波动不会对公司经
营业绩产生影响。因此,出口退税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主
导产品的电荷调节剂和显色剂上。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产品电荷调节剂出口退税
率均为 13%,未发生变化。显色剂的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目前退税
率已处于较低值,其短期内总体不利波动可能性不大。虽然国家一直鼓励电子成
像显像专用信息化学品的生产和出口, 但不排除未来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对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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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五)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2006 年度和 2007 年度,公司根据 1994 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60 号《湖
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经税务机关核定,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008 年度和 2009 年 1-6 月,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2006 年度、 2007 年度、 2008 年度及 2009 年 1-6 月,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
分别为 84.34 万元、 635.28 万元、 355.73 万元和 150.53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 13.75%, 22.41%、 10.36%和 7.56%。
2006 年度和 2007 年度享受 10%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所依据的是地方政府制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不完全相符, 存在被追缴的风险。2008
年 1 月 23 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关于湖北鼎龙化学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确认证明》文件对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予以确认。同时,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朱双全、朱顺全已作出承诺:“若发行人因本次发行前已享受的税收
优惠被有关部门要求补交税款,则发行人补交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朱双全、
朱顺全将对发行人进行全额补偿。”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不构成影响。
虽然根据税法的规定,公司 2009 年度和 2010 年度仍将享受现有的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但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税
率上升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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