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249 号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请对以下事项予以落实: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北斗机载终端及地面数据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目前尚未取得航空器适航证。
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目前所处的申请阶段及进展情况、从申请到取得适航证的预计时长、针对同类产品目前正在申请适航证的公司情况及进展情况、发行人取得适航证的可能性、募投项目建设周期等,说明取得适航证是否为开展上述募投项目的前提条件,如适航证申请失败对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及业务拓展的影响。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上述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
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