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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02

华力创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办
法,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 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当日填写申报表,并将该申报表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上述信息后的二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不
得卖出,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入。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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