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21-076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 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 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 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 制能力后,于2021年8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1年9月10日202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增加额度的议案》,同意将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增加至33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提供的担保金额不 超过30亿元,分配到两个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 调配;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3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 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 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4)。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科星城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中科星城向恒丰银行申请最高 10,000 万元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 (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主债务人应当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保证期间: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中科电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借款/垫款(包括但不限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等业务)对应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恒丰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公司为中科星城向兴业银行申请最高 10,000 万元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1)债权人兴业银行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中科星城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中科星城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兴业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兴业银行对债务人中科星城已经存在的、兴业银行及中科电气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兴业银行为债务人中科星城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中科星城拒付、债权人兴业银行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兴业银行对债务人中科星城的债权。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兴业银行对债务人中科星城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
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兴业银行与债务人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中科电气在此不可撤销的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中科电气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兴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兴业银行向债务人中科星城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兴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兴业银行为债务人中科星城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中科星城为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总额 5,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保证范围:受信人中科电气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光大银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中科电气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中科星城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8,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8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恒丰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光大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