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募投项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计划进度调整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峰:___________________
李留庆:___________________
童 钧: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