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普医疗”)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二、关于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和绩效考核不合格等不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22.85 万股应予以作废。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作废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22.85 万股。
三、关于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单项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不超过 10 亿元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使用闲置资金适度适时地投资,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影响,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谢晓尧:
康熙雄:
白华: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