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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田维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 2 号会议室如
期召开,董事长邓冠华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份数 92,318,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 8962%。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8 名,代表股份 15,552,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64%,通
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93,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
反对 7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5,475,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81%;反对 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9%;弃权 0 股。
(二)审议《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96,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8%;
反对 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5,478,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68%;反对 7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32%;弃权 0 股。
(三)审议《关于制定<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81,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
反对 8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0%;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5,463,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16%;反对 8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4%;弃权 0 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程俊鸽
______________
田维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