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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普医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8

阳普医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0030        股票简称:阳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1-087
债券代码:112522        债券简称:17阳普S1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 2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邓冠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7,870,31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4.93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2,318,07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89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552,2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552,2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03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552,24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0364%。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议案进行了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793,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1%;
反对 7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5,475,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81%;反对 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796,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8%;
反对 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5,478,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68%;反对 7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781,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
反对 8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5,463,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16%;反对 8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程俊鸽、田维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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