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西安宝德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买入公司
的社会公众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见附件1):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物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物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物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附件2)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形成同意 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方式(附件3)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 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发生变动应填报申报表
(附件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 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权在其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 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