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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94 号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晚间披露的《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
易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以及于 11 月 9 日晚间披露
的《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
意向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签署和解除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
司四川吉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四川吉峰农机
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农机)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与西藏山南
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南神宇)签订
了《意向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山南神宇拟将持
有的南充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95%股权转让给吉峰农机。
2019 年 1 月 18 日,吉峰农机根据《协议》向山南神宇预付股权转让
款 1,430 万元。 2019 年 4 月 6 日,双方签订《意向股权转让框架解除
协议》,山南神宇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退还吉峰农机预付款项 1,430
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吉
峰农机已收回 1,430 万元预付款并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此外,你公司于 2018 年向李超合计拆入资金 220 万元,其中 120
万元年化利率为 12%;于 2019 年向王晓英合计拆入资金 78.5 万元,
年化利率为 10%;于 2021 年 1 至 10 月向王海名拆入资金 20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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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利率为 8%。李超、王海名、王晓英分别为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你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新明之胞弟和胞妹,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综上, 你公司与山南神宇签订的《协议》测算股权转让款为 2,860
万元,占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4%;
你公司向关联自然人拆入资金金额均已达 30 万元以上。你公司未对
前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3 条、 第 10.2.4 条、 第 10.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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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