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3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完成股份转让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元股份”)部分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签署《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完成了总计 9,616,000 股股份的大宗交易。
2、股份转让完成后,洛阳华世合计持有中元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为 22.70%,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军红。
一、控制权变更前期事项概述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邓志刚、王永业、张小
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签订《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以下简称“转让方”)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洛阳华世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元股份总计 9,616,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签署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洛阳华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以及标的股份的交割。如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不能按照前述约定完成
相应交易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同日王永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八位一致行动人与洛阳华世签订《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元股份共计 99,549,99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0.7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委托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中元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为中元股份的控股股东且该等股份登记于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账户并上市之日止,或协议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孰早。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协议》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项下股份按照约定过户当日生效。
洛阳华世未能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正确申报,涉及转让的股份未能完成交割。
详情可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2022 年 9 月 2 日分别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二、进展情况
(一)洛阳华世股权结构变更
近日公司接到洛阳华世通知,获悉洛阳华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变更详情如下:
1、洛阳华世股权结构变更前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徐军红 3,300 货币 66.00%
2 刘林汐 1,700 货币 34.00%
合计 5,000 - 100.00%
2、洛阳华世股权结构变更后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徐军红 3,300 货币 66.00%
2 窦宝成 1,700 货币 34.00%
合计 5,000 - 100.00%
(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2 年 9 月 23 日,转让方与洛阳华世协商一致并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对价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变更为 81,928,320 元整,其中:
邓志刚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变更为 2,982.00 万元整;
王永业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变更为 1,845.432 万元整;
张小波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变更为 1,789.20 万元整;
刘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变更为 852.00 万元整;
尹力光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变更为 724.20 万元整。
2、股份转让支付及交割事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支付及交割期限变更为: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洛阳华世应与转让方共同配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以及标的股份的交割。
如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不能按照前述约定完成相应交易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3、违约责任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双方即应受本补充协议条款的约束,谨慎行使和履行在本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项下的约定等情况,应赔偿其他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其他事项
4.1 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构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如与《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存在不同之处,应以本补充协议为主;对于本补充协议的未尽事宜,应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4.2 对本补充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4.3 本补充协议经转让方所有人签字、洛阳华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4.4 本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元股份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本次大宗交易权益变动情况
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永业先生出具的
《关于大宗交易完成的告知函》,获悉转让方与洛阳华世于 2022 年 9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了9,616,000股股份的交割,具体明细如下:
转让方 交易方式 交易日期 交易价格 交易股份数 交易总价(元) 交易股份比
(元/股) 量(股) 例
邓志刚 大宗交易 2022年9 月23 日 8.52 3,500,000 29,820,000 0.73%
王永业 大宗交易 2022年9 月23 日 8.52 2,166,000 18,454,320 0.45%
张小波 大宗交易 2022年9 月23 日 8.52 2,100,000 17,892,000 0.44%
刘屹 大宗交易 2022年9 月23 日 8.52 1,000,000 8,520,000 0.21%
尹力光 大宗交易 2022年9 月23 日 8.52 850,000 7,242,000 0.18%
总计 9,616,000 81,928,320 2.00%
2022 年 9 月 23 日本次大宗交易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协议》已
于当日生效。相关方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主体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前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邓志刚 24,070,100 5.01% 20,570,100 4.28%
王永业 23,677,300 4.92% 21,511,300 4.47%
张小波 23,350,350 4.86% 21,250,350 4.42%
刘屹 11,059,300 2.30% 10,059,300 2.09%
卢春明 11,015,000 2.29% 11,015,000 2.29%
尹健 8,532,900 1.77% 8,532,900 1.77%
尹力光 7,178,000 1.49% 6,328,000 1.32%
陈志兵 283,047 0.06% 283,047 0.06%
洛阳华世 0 0.00% 9,616,000 2.00%
合计 109,165,997 22.70% 109,165,997 22.70%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前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后
主体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
(股) 比例 (股) 比例
邓志刚 24,070,100 5.01% 0 0.00%
王永业 23,677,300 4.92% 0 0.00%
张小波 23,350,350 4.86% 0 0.00%
刘屹 11,059,300 2.30% 0 0.00%
卢春明 11,015,000 2.29% 0 0.00%
尹健 8,532,900 1.77% 0 0.00%
尹力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