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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7

中元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数为 150 人。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 168.60 万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
总股本的 0.35%。

    3、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8,251.7536 万股变更为 48,083.1536 万股。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2017 年 1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812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650 万股,预留 162 万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的价格为 5.6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84 名调整为

174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650.00 万股调整为 628.50 万股并
确定 2017 年 4 月 1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
就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应当在 2018 年 2 月 13 日前明确激
励对象。由于在该期限内,公司没有可满足可授予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明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 162 万股限制性股票自动失效。

    2018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 9 名激励对象甘勇、林芹、田源、李竞、万竹林、薛丽、甄培、江华、张文祥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9 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4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根据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90%,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期未解锁的 241.8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含上述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同时,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独立董事就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6 月 7 日,公司完成上述 26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工作。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 15 名激励对象袁成伟、许晓佳、程元、张福雪、程欢、饶小寒、周建军、张小平、张冀衡、桂征服、杨乐、王紫薇、肖雪娇、郭锐、王刚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照回购价格(5.69 元/股)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2013-2015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100%,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公司将对第二个解锁期的 16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含上述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同时,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独立董事就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瑛明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完成 194.1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2013-2015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110%,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公司将对第三个解锁期的 16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同时,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独立董事就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原因

    因公司2019年业绩未达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业绩考核条件,按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
购并注销 150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6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

    本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68.60 万股,占回
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35%。

    按照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授予价格为 5.69 元/股,故本次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回购资金总计为 10,811,353.22 元。同时,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

    三、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8,251.7536 万股减少为 48,
083.1536 万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0BJA120345 号验资报告。

    2020 年 7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完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 168.60 万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90,976,929      18.85%  -1,686,000  89,290,929    18.57%
通股

高管锁定股            89,290,929      18.51%      -      89,290,929    18.57%

股权激励限售股        1,686,000        0.35%  -1,686,00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91,540,607    81.15%      -      391,540,607  81.43%

三、总股本            482,517,536    100.00%  -1,686,000  480,831,536  100.00%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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