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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2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7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5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2017年1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650万股,预留162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的价格为5.6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2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2017年4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4名调整为17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650.00万股调整为628.50万股并确定2017年4月1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4月26日,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应当在2018年2月13日前明确激励对象。由于在该期限内,公司没有可满足可授予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明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162万股限制性股票自动失效。

    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9名激励对象甘勇、林芹、田源、李竞、万竹林、薛丽、甄培、江华、张文祥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9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69元/股;根据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2013-2015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低于90%,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期未解锁的241.8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含上述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5.69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同时,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2018年6月7日,公司完成2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019年4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15名激励对象袁成伟、许晓佳、
程元、张福雪、程欢、饶小寒、周建军、张小平、张冀衡、桂征服、杨乐、王紫薇、肖雪娇、郭锐、王刚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照回购价格(5.69元/股)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5.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2013-2015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00%,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公司将对第二个解锁期的168.60万限制性股票(不包含上述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69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同时,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
    二、本次回购原因

    1、袁成伟、许晓佳等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因公司2018年业绩未达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业绩考核条件,按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150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68.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

    本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4.10万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40%。

    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授予价格为5.69元/股,故本次回购价格为5.69元/股。同时,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公司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4.10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现在的48,445.8536万股变更为48,251.7536万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115,268,915.00  23.79%  -1,941,000  113,327,915  23.49%
通股

高管锁定股              94,003,575.00  19.40%              94,003,575    19.48%
首发后限售股            17,638,340.00    3.64%              17,638,340    3.66%
股权激励限售股          3,627,000.00    0.75%  -1,941,000  1,686,000      0.3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9,189,621.00  76.21%              369,189,621  76.51%
三、总股本            484,458,536.00  100.00%  -1,941,000  482,517,536  100.00%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15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由于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50万股限制性股票;且因公司2018年业绩未达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回购并注销150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总计168.60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和数量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外,公司本次注销回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