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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9

网宿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1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管理......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6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9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9
第八章 附 则 ...... 10
附件一: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11

附件二: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12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网宿科技”)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或单位。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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