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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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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 2017-077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6 号亿纬锂能零号会议室采用现场表
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
位监事,全体监事知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充分表达意见。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祝媛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 3 名,实际参加监事 3 名。本次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表决,
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鉴于再融资政策法规和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影响因素,并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与各中介机构进行反复研究和论证后,公司决定终止 2016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终止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
进行认真分析、逐项自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的规
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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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为增强公司长期发展后劲,满足公司投资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优化资本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管理层对融资环境、监管政策、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资
金需求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谨慎、充分的分析论证,拟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
募集资金。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各项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
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 8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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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
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
日。
(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
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
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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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
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
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
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 1+n);
配股: P1=( P0+A×k) /(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P0+A×k) /( 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 P0-D+A×k) /( 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k 为配股率, A 为配股价, 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
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
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
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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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
高者。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
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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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
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
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
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
(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
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
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
不算尾)。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以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二)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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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
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
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