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 修订前 修订后
款
公司发起人为苏州锦融投资有限公
司、YEO YEK BENG (杨奕明)、昆山泰
禾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恒
基金泰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亿文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昆山宁和投资有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
其持有的原昆山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 公司发起人为苏州锦融投资有
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其出资已经北 限公司、YEO YEK BENG (杨奕
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8 明)、昆山泰禾投资有限公司(现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京永验字(2008) 更名为“江苏恒基金泰投资有
第 21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上 限公司”)、苏州亿文创业投资
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和昆山宁和投资有限
第 发起 公司。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
十 认购 均以其持有的原昆山新宁公共
八 人姓 保税仓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
条 序 股份 股份比 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
名或 出资时间 公司股份,出资时间均为 2008
号 (万 例
者名 年 3 月 11 日,其出资已经北京
股)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称 2008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京永
苏 州 验字(2008)第 21007 号”《验
锦 融 资报告》验证。
1 投 资 1818 40.40% 2008.3.11
有 限
公司
2 YEO 1818 40.40% 2008.3.11
YEK
BENG
(杨奕
明)
昆 山
泰 禾
投 资
有 限
公司
( 现
3 更 名 526.5 11.70% 2008.3.11
为“江
苏 恒
基 金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亿 文
创 业
4 225 5.00% 2008.3.11
投 资
有 限
公司
昆 山
宁 和
5 投 资 112.5 2.50% 2008.3.11
有 限
公司
合计 4500 100% —
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十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或者股权激励;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券;
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第 方式之一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方式进行。
十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四 (二)要约方式;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二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第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三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十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 股东的利益。
九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条 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 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
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 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提
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起诉讼、报案等法律手段依法追
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 究其法律责任;公司董事、高级
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其他关联方前述行为的,公司董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的董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免。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申请罢免,并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