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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能源: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细则(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11

南网能源: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细则(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细则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治理能力,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集权有
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的授权体系,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指引》《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授权。授权应当依法合规。

  (二)按需授权。授权应当符合实际需要,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三)授权不免责。授权不等于放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四)利益回避。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包括董事会授权过程中的方案制定、行权、
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各子公司应当承接制定有关制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董事长、总经理等主
体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五条  授权对象范围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企业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不得直接承接决策授权。

    第六条  授权对象要求

  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第七条  授权条件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在日常、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所涉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八条  授权事项负面清单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授权额度要求

  董事会对于职责权限内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处置、捐赠、赞助、担保等涉及大额资金的决策事项,应当明确授权额度标准,不得全部授权。授权额度标准应当与本企业经济增加值(EVA)、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等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钩。

                    第三章    董事会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授权的基本程序见附录。

    第十一条  授权的监督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建立健全董事长、总经理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机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承办部门在授权事项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自查和监督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授权执行情况纳入公司内控检查,结合年度检查工作开展授权情况检查。

  公司相关监督部门将授权执行情况纳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授权的追认

  对被授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对象依法依规承担责任。因防险救灾、事故处理、应急处置等而发生的授权对象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董事会事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追认后,不视为违反授权要求。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对授权对象的追责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策事项,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授权对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相关执行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授权主体的追责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主要测评条款为第四、七、八、十、十一、十二条。


                        附录 董事会授权的基本程序

  (一)授权的形式

  授权前应当制定授权决策的方案(或授权清单),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授权清单、授权额度标准、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本届董事任职期限。

  授权决策方案(或授权清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意见具体拟订,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按照授权决策方案(或授权清单),各部门修订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相关制度流程,保证相关要求衔接一致。

  (二)临时性授权

  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三)行权的要求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但仍需党委把关定向的特殊事项依然保留前置研究讨论),授权对象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会集体研究讨论。

  (四)授权的履行

  授权事项决策后,授权对象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执行。

  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完成后,应当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授权履行过程中:

  1.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撤销授权委托;

  2.授权对象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内容办理授权事项,对特殊情况或重大紧急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授权对象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另行授权。
  (五)授权的变化与调整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或授权清单)进行统一变更,或根据需要实时变更。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变化需要调整授权事项时;

    2.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时;

    3.授权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授权事项,
    造
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时;

    4.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时;

    5.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时;

    6.授权对象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出现机构调整或岗位变动等情形,影响到授权
事项的实施时,授权立即终止,授权对象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调整;

  7.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授权调整或者收回时,应当制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或授权清单),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报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一般由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研究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意见;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六)转授权

  确因工作需要,董事长、总经理拟将董事会授权的职权转授时,应当向董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情况,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转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授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者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七)授权的终止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者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可以提前终止。情节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立即收回相关授权。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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