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法律管理部门、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在财务管理部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六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职责明确,协调合作。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监控信息,防范风险。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
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 及时预警,果断处置。公司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各责任部门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 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的规定要求;
(三)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其他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50%或该
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时;
(六)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七) 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 10%;
(九)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整顿;
(十)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 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风险动态,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三) 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四条 金融业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