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1-04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项说明
(一)授予对象人数调整
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3 位激
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1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上 4 人涉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3 万股,公司将不再对上述 4 人授予前述 6.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结合具体情况以及授予对象的意愿,拟将前述 6.3 万股限制性股票分配给授予对象中的其他主体。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个别授予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人数由 187
人调整为 183 人,个别授予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所变化。
(二)授予价格调整
鉴于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以总股
本 180,400,000 股为基数,向截止 2021 年 5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7 元(含税)。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的规定,若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根据前述调整方法,公司对本次授予价格作出相应调整,将授予价格由 12.5 元/股调整为 12.333 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激励计划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个别授予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及个别授予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以上调整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个别授予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个别授予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获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