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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0-10-26

宸展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TES Touch Embedded Solutions (Xiamen) Co., Ltd.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2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
                        排公司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11 月 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 IPC Management 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 Michael Chao-Juei Chiang(江朝瑞)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股东 Pine Castle、天津嘉麟、Legend Point、北京鸿德、Goldpoly、厦门保生、Dynamic
Wise、中和致信、横琴高立、Eternal Rise、Profit Sheen、宸振投资、宸平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董事 Michael Chao-Juei Chiang(江朝瑞)、孙大明、李明芳、黄火表,高级管理人

员吴俊廷、陈建成、邱云虹、钟柏安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监事吴文瑜、王威力、李莉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10 月 26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 IPC Management 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 Michael Chao-Juei Chiang(江朝瑞)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股东 Pine Castle、天津嘉麟、Legend Point、北京鸿德、Goldpoly、厦门
保生、Dynamic Wise、中和致信、横琴高立、Eternal Rise、Profit Sheen、宸振投资、宸平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4、董事 Michael Chao-Juei Chiang(江朝瑞)、孙大明、李明芳、黄火表,
高级管理人员吴俊廷、陈建成、邱云虹、钟柏安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监事吴文瑜、王威力、李莉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间接,下同)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2、终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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