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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11-16

宸展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TES Touch Embedded Solutions (Xiamen) Co., Ltd.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 IPC Management 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 Michael Chao-Juei Chiang(江朝瑞)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股东 Pine Castle(中文名:松堡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嘉麟、Legend Point、
北京鸿德、Goldpoly(中文名:金保利有限公司)、厦门保生、Dynamic Wise、中和致信、横琴高立、Eternal Rise(中文名:恒晋控股有限公司)、Profit Sheen(中文名:益辉投资有限公司)、宸振投资、宸平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董事 Michael Chao-Juei Chiang(江朝瑞)、孙大明、李明芳、黄火表,高
级管理人员吴俊廷、陈建成、邱云虹、钟柏安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监事吴文瑜、王威力、李莉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间接,下同)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2、终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
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控股股东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会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发行人上一年度向全体董事派发的平均薪酬为计算依据,下同)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50%,则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发行人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其承诺的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控股股东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管理层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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